各系、各部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规定:凡是2017年年所得12万元(含)以上的教职员工必须于次年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达到申报标准的教职员工可下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写后,将申报表(一式两份)、委托书(一式两份)、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一份、于2018年3月29日前交至3105办公室。
附件:1.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2.填报指南
3.委托书
财务处
2018年3月15日
12万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附件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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