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各部门: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11〕125号)文件精神,对毕业后自愿到我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这里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为做好2014年度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我院2014届毕业生
二、申请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四)就业地区为艰苦边远地区及基层单位:
艰苦边远地区指我区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的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附件1)。
基层单位指:①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或国有控股中小企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②工作现场地处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和自治区直属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三、代偿金额
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 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四、代偿办法与程序
(一)教育厅对符合条件并获得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代偿完毕。
(二)代偿程序:
1.学费代偿:每年教育厅将代偿经费拨款到位后,由学校转入获代偿资格学生个人账户;
2.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为避免出现违约情况,获得代偿资格的学生应按原签订的还款计划书自行支付贷款本息直至结清。每年教育厅将代偿经费拨款到位后,由学校转入获代偿资格学生个人账户。
五、工作要求
(一)各系通知符合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2014届毕业生于10月24日(星期五)前将《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附件2,原件,一式两份),毕业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附件3,一式三份)和《广西师范大学2014届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附件4,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交到学生工作部(处)211资助办公室。
(二)各系要提醒申请代偿的学生保留好本人在桂林市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以便学校转入代偿资金。
(三)各系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宣传,在引导和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优秀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的基层单位工作同时,务求使每一位基层就业毕业生离校前了解此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毕业生都能及时、顺利享受该优惠政策。
(四)本年度将不会进行基层就业毕业生补报申请工作,请各单位确保宣传工作到位,避免出现漏报等现象。
联系人:董芳云,电话:3696201,邮箱:46905325@qq.com。
附件:1.广西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清单
2.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3.毕业生、就业单位与毕业学校三方签署到艰苦边远 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4.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2014届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
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
2014年9月9日
附件1
广西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清单
(29个)
其 中:县人民政府驻地用()标注并划痕线,表示该地区不享受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
南宁市(3):隆安县(城厢镇)、马山县(白山镇)、上林县(大丰镇)
柳州市(2):三江侗族自治县(古宜镇)、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
桂林市(1):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胜镇)
百色市(9):田东县(平马镇)、德保县(城关镇)、靖西县(新靖镇)、
那坡县(城厢镇)、凌云县(泗城镇)、乐业县(同乐镇)、
田林县(乐里镇)、西林县(八达镇)、隆林各族自治县(新 州镇)
河池市(7):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
凤山县(凤城镇)、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思恩真)、东兰县(东兰镇)、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镇)
来宾市(3):金秀瑶族自治县(金秀镇)、忻城县(城关镇)、合山市(岭南镇)
崇左市(2):天等县(天等镇)、龙州县(龙州镇)
贺州市(2):昭平县(昭平镇)、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
附件2
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
|
性 别
|
|
政治面貌
|
|
身份
证号
|
|
毕业学校
|
|
所学专业
|
|
毕业时间
|
|
已签定的服务年限
|
|
本人联系
电话
|
|
电子邮件地址
|
|
家庭地址及邮编
|
|
就业单位名称
|
|
就业单位地址及邮编
|
|
就业单位联系电话
|
|
实际交纳
学费金额
|
|
贷款本金金额
|
|
申请代偿金额
|
|
院(系)审查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毕业学校财务部门对实际交纳学费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查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毕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毕业学校审查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广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核意见:
经审核,同意办理代偿手续,最终核定代偿金额为人民币 元。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
|
|
|
|
|
|
|
|
|
附件3
毕业生、就业单位与毕业学校三方签署到艰苦地 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毕业生
就业单位
毕业学校
签订本就业协议应遵守的条款
第一条 本《就业协议书》适用于初次就业的普通高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研究生、本专科毕业生;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的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中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或国有控股中小企业单位。
第二条 签订本就业协议应当遵守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 毕业生与就业单位有权利了解对方的实际情况,被了解方应当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第四条 《就业协议书》如增加其他约定条款,约定条款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学校、就业单位和毕业生的声誉及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协议经毕业生和就业单位、毕业学校签字盖章后生效,经毕业学校确认后作为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依据。
第六条本协议一式三份,毕业生、就业单位、毕业学校各一份。
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毕业生自愿到就业单位工作,承诺服务期限为三年或三年以上。
第二条 就业单位愿意接收毕业生到本单位就业,并向毕业学校及时提供毕业生在职在岗工作变动情况。就业单位安排毕业生工作岗位情况:
。
第三条 毕业生未达到三年服务期限提前离岗时,需在离岗前10日向就业单位和毕业学校书面提出离岗申请。
第四条 毕业生未达到三年服务期限离岗后,就业单位应在10日内书面告知毕业学校。
第五条 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代偿资助资格后,毕业学校每年6月、12月向就业单位了解毕业生在职在岗情况。
第六条 其他约定:
毕业生签字: 用人单位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毕业学校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