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校和行政机关依法按章行使职权,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按国家规定录取并取得学籍的学生,对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给予本人作出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作出申诉复查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申诉时,应当依据事实、相关规定和正当程序提出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学生申诉复查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于学生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被取消入学资格处理的;
(二)被退学处理的;
(三)因违法、违规、违纪而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
第五条 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有异议,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校学生申诉处理的专门机构。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学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党政事务部、学生工作部(处)、教务与科研管理处等相关部门和各系负责人、学生辅导员以及团委、学生会代表、申诉人所在系或班级学生代表和法律专家组成。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依法维护学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依照本办法具体办理学生申诉复查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本办法规定的学生申诉;
(二)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材料;
(三)对申诉进行复查处理,并作出申诉复查决定;
(四)对学校相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整改建议;
(五)协助办理因不服申诉复查决定,申诉人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提出申诉的有关事项;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收到决定书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人因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述期限的,应在障碍因素消除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申诉处理委员会核实的,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但作出复查结论的时间,仍以收到书面申诉之日算起。
学生提出申诉时,申诉人或监护人、代理人须向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学生申诉书》,并按学校统一印制的申诉书及其要求,准确无误的填写,否则后果自负。同时呈递上学校已作出的原处分决定书。
有权申诉的申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近亲属为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诉。
第九条 三人以上(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同时申诉时,应由申诉人选出不超过三位的代表人,并赋予代表委托书。
第十条 对学生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予以受理,暂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及时告之申诉人。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于以下五种情况的申诉不予受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范围的;
(二)申诉超过申诉时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申诉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诉的;
(四)已撤回申诉,又无正当理由再申诉的;
(五)由他人代理申诉,其代理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于以下两种情况的申诉暂不予受理。
(一)申诉材料中无学校原处分决定书;
(二)提出的书面申请书不符合规定要求。
对以上两种情况暂不予以受理的申诉,待申诉人补正后受理,其原申诉时限不变。
第四章 申诉的复查与决定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因故确需延长作出复查结论时间的,应提前告之申诉人。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后,根据申诉人的具体情况,可以决定采取一般程序或听证程序进行复查。决定采取一般程序复查,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立该项申诉复查小组(以下简称申诉复查小组),具体负责该项申诉的复查。
第十五条 申诉复查小组成员应当是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申诉复查小组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 申诉复查小组按以下程序对申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
(一)提出原处理的原始材料,对原处理材料予以复查;
(二)听取申诉人的申辩,向申诉人进行书面询问;
(三)听取原处理部门(单位)领导、经办人以及相关其他人员的意见;
(四)对申诉人提出的新线索、新情况予以核实或查证;
(五)申诉复查小组综合以上了解的情况,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该项申诉的书面复查报告。
第十七条 在申诉复查过程中,原处理单位(部门)不得自行向申诉人和相关单位或者其他个人收集证据。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委员会议,听取申诉复查小组负责人的书面复查报告,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讨论,并作出复查结论。
申述处理委员会召开的申诉复查专题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到会(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处理结论应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否则为无效结论。
第十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情况提出申诉处理意见,作出下列两种决定:
(一)通过复查认为原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罚相当,应作出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决定。直接告知申诉人,并抄报相关部门(单位)。
(二)通过复查认为原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议撤消或变更原处理决定:
1.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所定的处理程序的。
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撤消或变更对申诉人原处理的决定,应提交学校或学校相关部门(单位)重新研究决定。
对变更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由原处分单位以学校名义发布;对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须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采取以下任何一种均可:
(一)本人签收;
(二)按申诉人亲自填写的申诉书中的本人通信地址邮寄;
(三)在校内公告栏发布公告。
第二十一条 在申诉期间,对申诉人的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对申诉人的原处理单位(部门)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诉人要求停止执行、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二十二条 申诉人在申诉处理委员会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人的撤诉申请后,即终止审理复查工作。申诉一经撤回,不得就同一事实再提出申诉。
第五章 申诉处理听证会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诉复查的调查可以采用听证会的方式,但听证会适用于:
(一)申诉人受到学校取消入学资格和退学处理的申诉;
(二)申诉人受到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
第二十四条 根据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和申诉请求,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采用公开听证的方式对申诉人以申诉复查的调查。
第二十五条 申诉处理听证会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持召开,其主持人由申诉复查小组成员担当。
第二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申诉处理小组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诉权、申辩权。
第二十八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九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三十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诉;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一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当事人、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
第三十二条 听证结束后,应及时召开会议,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