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学工系统人员开展课程任教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我院学工工作的职业化、专业化建设,根据学工系统业务开展的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学工系统人员原则上应该具备在学工类课程中从事教学工作的业务能力。学工类课程是指学生政治思想教育和学生管理课程,包括《安全教育》、《形势与政策》、《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以及公共政治课。
第二条,入职学工系统未满2年的人员不能担任固定课程主讲教师;入职满4年以上的,要求具备固定课程主讲教师的能力。担任固定课程主讲教师的经历与学工系统人员个人绩效考核、申评职称等活动挂钩。
第三条,学工系统人员执教学工类课程,凡是以课表形式安排的固定课程,最多不应超过6~8节/周,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0节/周;一周的课程须尽量在1天之内安排完毕;凡是以讲座、班会等形式灵活组织的课程,在课时数量上不作明确要求。
第四条,学工系统人员执教专业课程的,需具备我院专业教师同等的师资条件,每周授课不得超过6个课时,要求在1天之内安排完毕。学工系统人员同一学期内不得既执教学工类课程又执教专业课程。
第五条,学工系统人员执教课程(包括实践课程)的课酬,在享受与相同职称专任教师同等待遇的基础上,按同期学院课酬标准体系执行。
第六条,学工系统人员执教有学分规定并以固定课表安排的课程,须接受等同于专业专任教师的考核标准。
第七条,除学工部门安排的课程以外,学工系统人员执教活动须履行如下审批程序:提交任课申请表(可在学工网站下载专区下载),经本人所在系批准,再经开课系(部)批准,然后报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审批;执教专业课程和公共政治课的还须经分管教学院领导批准,最后将审批表送学工处备案。
第八条,本办法中“学工系统人员”指学工处全体人员、各系党总支书记、各系负责学生工作的主任助理、全体辅导员(不含专任教师兼任的辅导员)。
第九条,本办法未涉及的特殊情况由相关系与分管领导协商决定。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学生工作处。
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