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课程重修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重修的适用范围
1、有下列情形的,应重修:
①期末考试不及格并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程;
②期末考试作弊或无故缺考的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程
2、自愿重修:
学生虽已获得某门课程的学分,但对其考核成绩不满意,经本人申请,可重修。
二、申请重修程序
1、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学生填写《课程重修登记表》,由所在系审核后交学院教务处核准。
2、学生凭核准的《课程重修登记表》在指定的时间内到财务处交纳课程修读费后交教务处。
三、重修课程的修读方式
1、原则上应与下一年级开设该课程的学生一起修读。
2、如上课时间有冲突,学生可申请间断听课,并于第三周填写《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学生间断听课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存所在系,一份存教务处。对于间断听课的课程,每学期听课时间不得少于其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
3、思想政治理论、教育理论和公共体育、实验、实习等课程或实践性环节,学生不得申请间断听课。
四、重修课程考试
重修课程的考试原则上参加下一年级该课程的考试,个别课程如需要单独组织考试须经教务处审批。
五、重修课程收费及成绩记载
1、参加课程重修的学生,应根据所修课程学分数按所在专业的课程学分收费标准缴纳修读课程学费,课程学分收费标准按照自治区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由学院财务处统一收取。
2、重新修读的课程成绩按重修考试实际成绩及平时成绩各占50%的比例计算,成绩及格的给予记载并获得相应的学分,同时记录“重修”二字。
六、本暂行规定适用于2005年9月以后入学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七、本暂行规定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