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考场违纪及考试作弊处罚规定
为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加强学风建设,对违反学院考场管理违纪和考试作弊行为,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考场违纪的处罚
第一条 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无效计,并在全院张榜批评教育。凡二次重犯者,均给予记过处分:
1、不按规定携带考试证件,且拒不回答监考人员查问;
2、不按要求就座,且拒不听从监考人员按排;
3、拒不将书包、书籍、笔记、手抄、资料、数表、通讯工具等交考场指定地点存放;
4、宣布考试开考前答卷,或考试结束后继续答卷;
5、在 考场内大声喧哗、吸烟,或有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不改;
6、提前交卷后,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影响他人考试,经劝阻不改;
7、宣布考试时间到,监考人员未收齐试卷或答卷而擅自离开考场;
8、将试卷、答题册(卡)、草稿纸带离考场;
9、有其他违纪行为。
第二条 下列严重违纪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无效计,并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
1、严重违反考纪,骚乱考场,影响正常的考试秩序,造成考场事故;
2、违反第一条所列情形之一,不服处理,干扰考场,肆意纠缠、威胁、辩解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监考人员;
3、干扰考试评卷工作,纠缠、威胁、诬陷评卷教师和教务管理人员。
第三条 不是当场考试的学生有下列情形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以下处分:
1、有意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影响他人考试。对不听劝告者,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向考场内示意、暗示、传递有关考试内容,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构成考场内作弊后果者,视为有计划、有组织作弊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利用通讯工具和设备向考场内送考试内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构成考场内作弊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考试作弊的处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无效计,并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凡二次重犯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窥视他人答卷;
2、有意移动答卷,让他人窥视、抄袭;
3、提前交卷后,有意在考场逗留,向他人暗示或提供答题;
4、互对答案或传递答案;
5、互打暗号、手势的合谋作弊;
6、有其他考试作弊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作弊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无效计,并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凡二次重犯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1、闭卷考试,以各种形式夹带、隐带、隐写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
2、根据试卷卷面答题内容,阅卷老师发现,经教务部门审核确认属试卷雷同、抄袭等行为;
3、利用上厕所之机,或谎称借其他理由离开考场,偷看与该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
4、隐卷不交,或将试卷带出考场。
第六条 有下列严重作弊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无效计,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有计划、有组织作弊;考试期间使用电子、通讯设备等作弊及其他严重作弊行为;
2、已构成考试作弊,不服从处理撕毁损坏试卷或答卷,或者肆意辩解、纠缠、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监考人员和教务管理人员。
三、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程序
第七条 在考试过程中一旦发现学生违纪、作弊现象或行为,监考人员应认真如实地填写考场记录,考试结束后还应填写“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登记表”,交所在系主管教学的负责人签字后送交学院教务处。有物证、旁证的一并附送物证、旁证材料。
第八条 学院教务处收到“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学生违纪作弊登记表”后,由教务处负责人审查,主管院领导审批;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院长签字,并报广西区教育厅备案。
第九条 凡监考人员、系、教研部(室)未按规定如实上报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意见者,按“教学事故”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我院所有在籍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
二〇〇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