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学生证管理暂行规定
一、学生证是在院学生身份的证件和标志,必须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更不允许涂改和转借或赠送他人。
二、新生报到取得学籍后,以班为单位到教务处领取学生证。学生毕业或因其他原因离院办理离院手续时由院(系)办公室收回注销,不能交回者,按遗失处理。学生证于每学期注册盖章后方能生效。
三、遗失学生证需办理以下手续:
1、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交书面报告,写明遗失的原因、时间、地点、证人。经辅导员签字,系主任审查签署意见后,到广西师范大学校报刊登遗失声明;
2、每学期第8周学生凭校报刊登的遗失声明或刊登收据以及经系主任审查签署意见的书面报告,携带正身免冠一寸照片1张到教务处办理补证手续。
四、学生如将学生证损坏,要作书面检查,经系主任审核后到教务处以旧换新并交纳工本费。
五、学生应如实在学生证上填报离住址最近的一个火车站,如果父母不在同一地点,则只能选择一方。乘车区间填写后不得随意涂改,如家庭住址变动,必须凭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开具的证明方可更改。
六、按国家规定,寒、暑假学生可享受火车票半价优惠,丢失学生证者,半年内不得享受。
七、学生证只限学生本人使用,不得涂改、转借或重领。凡涂改、转借、冒用或持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学生证者,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并给予纪律处分。
八、凡拾到学生证的,应及时交学院教务处,谨防坏人利用我院学生证行骗做案,发现此类情况要立即报告学院保卫处。
九、本暂行规定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