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党校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校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根据《中共广西师范大学党校工作条例》和我院党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校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对教职工和学生党员以及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性教育、思想政治教育培训,促进党员队伍和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建设、理论建设。
第三条 党校的主要任务:(一)培训和轮训党员;(二)培训入党积极分子和培养发展对象;(三)结合形势任务,开展我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建理论研究;(四)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第四条 党校的组织机构设置:校长由学院党委书记担任,副校长由学院的党委副书记和院党委委员主管组织人事工作的副院长共同担任,党校办公室人员由校长、副校长研究确定。
第五条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制度: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择优录取,分期分批进行培训。党校学员应具备的基本件是:(一)积极向党组织靠拢,本人已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并自愿报名参加党校学习;(二)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表现,教职员工为人师表,学生品学兼优专业学习良好;(三)没有受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条 党校学习考勤制度。对集中开展的党员学习教育活动,不能无故缺席,因故不能参加学习者,须履行请假手续。党校培训学员不得无故旷课,旷课一次者,请假、迟到、早退达两次者,均按自动退学处理,不能参加结业考试。应积极参加党校安排的社会实践、座谈讨论等集体活动。
第七条 结业考试制度。党校培训学员学习期满要参加党校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广西师范大学党校颁发的结业证书。结业考试不及格者,不安排补考,不得结业。凡考试舞弊者,取消结业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条 档案管理制度。将学习总结和培训结业考试成绩单等有关材料立卷归档,专柜存放,作为组织发展党员、评优评奖培养选拔的重要考察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