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晚自习管理暂行规定
为确保教学秩序的稳定,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能够让广大同学有效利用学习时间,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对晚自习做如下规定:
一、对一、二年级实行集中晚自习制度,三、四年级不要求集体上晚自习,但必须按专业、班级组织考勤。
二、晚自习时间:每周日至周四晚7:30——9:30,其他时间不做具体要求,由学生个人自行安排。
三、晚自习地点:每学期由教务处对教室统一安排后作具体通知。
四、学生应按规定的时间到规定的教室上晚自习,不得迟到、早退和缺席,凡因病、因事(外出学习、培训及实验等)不能参加晚自习者,须提前向辅导员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对待。
五、晚自习期间学生应保持肃静,完成复习、预习和作业任务,不得在教室大声喧哗说话、走动聚集、开录音喇叭,相互讨论问题或提问也应轻声,不得影响他人。
六、晚自习主要由学生自己学习,也可以进行团日活动及各种课程的辅导。未经教务处同意,任何班级不得占用其他班级的晚自习教室开会或搞活动。
七、各班纪律委员要负责本班学生的晚自习考勤记录,并主动配合晚自习检查组对晚自习的检查和辅导员的抽查;凡包庇、起哄、干扰检查工作的均以违纪处理。
八、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学工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