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校学士学位按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并符合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的我校应届本科毕业生,都可按照本细则申请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第四条 对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的应届本科生,同时达到下列要求的,授予学士学位。
(一) 平均学分积点的要求分两种情况:
1、下列专业学生的必修课和限定性选修课总学分的平均绩点应达2.0以上:
汉语言文学、文秘教育、对外汉语、历史学、旅游管理、思想政治教育、法学、经济学、行政管理、公共事业管理、应用心理学、学前教育、英语、日语、美术学、音乐学、体育教育、运动训练等。
2、下列专业学生的必修课和限定性选修课总学分的平均绩点应达1.8以上:
数学与应用数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物理学、电子信息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教育技术学、化学、生物科学、环境科学、生物技术等。
(二) 初步掌握至少一门外国语,根据所学专业按相应要求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一考试、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测试、英语专业八级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学校的要求。
(三) 从2005届起非计算机专业学生应通过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联合考试一级考试。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 在校期间受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
(二) 受过试读处理的学生;
(三) 外语成绩未达到当年毕业相应专业分数要求者(第六条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考、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测试、英语专业八级统考成绩达不到学校要求未授学士学位者,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授予、补授学士学位。
(一) 必修课和限定性选修课的总成绩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前10%者;
(二) 毕业后两年内回校参加其所学专业相应要求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一考试、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测试或英语专业八级统-考试,成绩达到学生毕业当年学校的分数要求者;
(三) 毕业时被录取为硕士研究生者;
(四) 对以下在某一方面取得特殊成绩的学生,可在各自专业毕业当年外语学位要求分数线的基础上降10分:由学校组织参加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数学建模、挑战杯、发明创造等全国性专业比赛获得三等奖以上者;参加全国文艺或体育比赛,获得个人前八名或集体前六名奖励者;参加全区科技竞赛获得一等奖以上者;参加全区文艺或体育比赛(大合唱比赛不计),获得个人前三名或集体前二名奖励者;另外,在某专业领域取得特别突出成绩的学生,经个人申请,院系推荐,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表决通过后可按本款规定处理。
第三章 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院系一级建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分委员会由7~15人组成,成员应由院长或系主任、党总支书记及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教师、专家组成,任期3年,并设秘书一名。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或院长、系主任兼任。
第八条 分委员会的职责范围
(一) 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二) 审查本院系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及表现,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三) 研究和处理其他有关学位问题的事宜。
第四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第九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如下:
(一)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专业教学计划的规定,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及其历年的学习成绩等毕业鉴定材料,按照本细则规定,提出各专业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确定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专升本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参照本条例实施。
第十一条 成人教育类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解释。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4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