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院录取的学生持我院《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须知》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以电报或信函向学院招生办公室说明原因并请假,请假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必须缴验高考《准考证》和《录取通知书》,办理缴费、户口、党团、食宿等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者,不得办理入学手续。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我院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须进行健康复查。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医院(二级甲等以上,下同)诊断不宜在学院学习的,本人申请,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可在下一学年开学注册时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教务处应当在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四周内完成学生学籍表、学生证和校徽等填发工作。学生的学籍表和成绩表由学院教务处管理和存档,成绩表在学生毕业离校时复制一份装入本人档案;凡属国家统一招收的全日制普通类新生发给学生证。学生证遗失的,必须登报声明作废后方可补发。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办理新学期注册手续,以维持其学籍的连续性和学习资格。学生必须在新学期注册时间内回校,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后,持缴费发票和学生证向学生所在系报到注册。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凡因休学、保留学籍或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因家庭经济困难暂时难以缴清费用的,学生及家长须提交说明经济困难原因和缓缴费用计划的书面申请,经学院领导批准,上缴清学费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注册必须由本人来办理,不能托人代办。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向所在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履行请假手续,病假凭医院证明,事假凭家长函件,并说明请假时间,请假一般不能超过两周,否则以旷课处理。各系辅导员应对不按规定注册的学生,于开学第二周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教务处审核,根据不同的情况由学院进行处理。
第二章 课程修读、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一节 学分与课程修读
第七条 学院实施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修读和考核获得学分,学分累计达到所学专业培养方案的总学分要求才能取得毕业资格。各专业的培养方案见入学当年的《教学指导书》。
第八条 学生根据《教学指导书》,在教师指导下,按教务处通知要求选择需要修读的课程。下学期选课时间一般安排在本学期的第14、15周。
新生入学第一学期需要修读的课程,由各系、教学部按《教学指导书》要求选定,从第二学期以后需要修读的课程,学生自主选定。
学生修读课程的学费根据所选课程学分数按课程学分收费标准缴纳,课程学分收费标准按照自治区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确定。
第九条 学生选定修读的课程,一般不予变动,如确实需要变更的,可在每学期第3周办理退选、改选手续。
修读人数不足25人的课程一般不单独开班。
第十条 除辅修和第二学士学位课程学分外,学生每学期所修读的必修课和选修课一般不低于20学分,允许学生跨年级跨专业选课。
第十一条 学生选课时应当首先确保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对教学内容有先后顺序的课程,学生应按先后顺序修读。
第十二条 学生因考试不及格的必修课程所对应的学分累计超过24学分者,教务处将给予警示。被警示的学生,须先修读未取得学分的必修课程,并取得其中10学分以上,方可修读新的课程。
第十三条 经补考后成绩仍不及格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学生若需要重新学习该课程,可按照第八条、第九条规定选课修读。
第十四条 上课时间冲突的课程,学生可在每学期第3周向所在系申请间断听课,每学期申请间断听课的课程一般不能超过2门。
思想政治理论、教育理论和公共体育、实验、实习等课程或实践性环节,学生不得申请间断听课。
第十五条 间断听课的课程,学生听课的时间不能少于该课程教学总时数的三分之一,并完成该课程的作业和测验。
第十六条 学生通过自学,确已掌握某门课程知识,可于每学期第3周向所在系申请免听,每学期免听的课程一般不能超过2门。学生应当参加免听课程的期末课程考核,成绩达到75分以上者可直接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对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理论课、实践性课程或教学环节(含实验),学生不能申请免听。选修课一般不允许免听。
第十七条 因患特殊疾病、生理缺陷、肢体残疾免修公共体育课,必须要有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经所在系和体育教研室签署意见,报学院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领导批准。
第二节 考勤与学习纪律
第十八条 学生应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参加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及其他活动。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做到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考试不违纪,不作弊。
第十九条 学生应参加其选定课程的各项教学活动。学生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席,以旷课论。
第二十条 考勤情况是学生学习态度的反映,学生修读课程,包括上课、实验、实习、设计、劳动、军训和各项集体活动都必须进行考勤。
考勤可由任课教师委托学生班委会实施,任课教师须在考勤记录表上签字,每周将考勤情况向全班公布,并将《考勤汇总表》送系办公室检查统计,上报学院教务处。同时,各系要按考勤规定,对应作处理的学生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一并报送学院教务处。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病或者其它原因不能上课时,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请假原因和请假时间。请病假,应出具医院证明,情况特殊的,可事后补办请假手续,请假期满应办理销假手续;请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学生请假三天以内的,由年级辅导员审批;请假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主管教学工作系领导审批;请假一周以上的,由系主任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
学生请假由系教学秘书及时通知任课教师。
第二十二条 体育课,学生因病和其他原因不能进行技术训练,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有关部门的书面证明,由体育系或体育教研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学院教务处批准,可以随堂见习或上保健课,不以缺课论;无故不参加见习或保健课者,以旷课论。
第二十三条 在校上课的学生,旷课时数按实际授课时数计算。实习、公益劳动、军训和学校组织的其它活动,缺勤一天按4学时计算。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迟到、早退、旷课情况,年级辅导员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按《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第三节 辅修与第二学士学位
第二十五条 学有余力、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以上的学生,可根据其实际情况选择修读辅修专业或第二学士学位专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从一年级第二学期起可向辅修专业的开设单位申请辅修。
学生辅修向辅修专业的开设单位申请,经审查后报教务处审批,每学期审批一次。
第二十七条 学生修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后,由辅修专业开设单位颁发相应的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修读年限内未完成辅修专业规定的总学分,所取得的学分,可计入其主修专业公共选修课学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可按照《广西师范大学本科学生修读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暂行管理办法》修读第二学士学位专业。
第四节 创新学分
第三十条 学院鼓励学生创新学习和实践。学生取得的科学研究和发明创造、竞技成果作为教学计划的补充,按下列方法酌情给予创新学分:
(一)在全国核心期刊发表科研论文和创作成果给予3学分(集体项目的成员学分减半,下同);
(二)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刊物上发表科研论文和创作成果给予2学分;
(三)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竞赛、文艺竞赛获得二等奖以上,以及省级以上(含省级)体育竞赛前6名的给予2学分;
(四)参加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全国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和国际大学生程序设计大赛等,获得国家级二等奖以上的给予4学分,获得国家级三等奖的给予3学分,在赛区获得二等奖以上的给予2学分。
相同项目在同一届比赛中多次获奖的,只按最高奖项给予一次创新学分。
第三十一条 创新学分可冲抵公共选修课的学分,但所抵冲的公共选修课学分一般不超过8学分,其余部分可作为超额学分记入本人学籍档案。用创新学分抵冲公共选修课学分,由学生本人申请,经院领导同意后,记入学生个人学籍档案。
第五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三十二条 课程考核由学院统一组织。学生应参加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取得相应学分。未经考核的课程,或考核成绩不及格的课程,不记载学分。课程考核成绩及学分载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生未经选课而修读的课程,一般不安排参加相应的课程考核。
第三十三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具体的考核方式有笔试(闭卷或者开卷)、口试、课程论文、创作、评议或者操作等。
第三十四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的,应在课程考核前向教务处申请缓考。未办理缓考手续或缓考申请未被批准而不参加课程考核的,按缺考处理。
缓考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的第2、3周进行,由教务处统一组织。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一)除间断听课的课程外,某门课程缺课时数达到该课程教学计划时数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 缺交平时作业、实验报告三分之一以上或平时作业、实验报告三分之一以上不合格的;
(三)违反考场纪律或者考试作弊的。
第三十六条 学生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的,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按《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处罚规定》批评教育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若对已取得学分的课程考核成绩不满意,需要重新学习该课程的,可按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处理,成绩以较好的一次记载。
第三十八条 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含缓考,下同)成绩组成。平时成绩通过对学生平时听课出勤、实验报告、课外作业、读书报告、实习课、课堂讨论、平时测验及段考等实际情况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各占课程成绩的50%(体育专业的术科成绩核算比例另行规定)。
期末考核不及格的课程,不予评定课程成绩。本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学生可参加下一学期第2~3周的补考,每学期一门课程考核只安排一次补考。补考及格的,按考试卷面成绩与平时成绩综合评定课程成绩;补考不及格的,按第十三条规定处理。
免听课程按考试成绩记载。
经学院同意暂缓注册的学生其课程成绩不予确认,待注册手续完备后予以确认
第三十九条 课程的成绩一律采用百分制按四舍五入法取整数记载。为了综合反映学生学习的质与量,对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实行学分绩点制。学分绩点分为课程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两种:
(一) 课程学分绩点表示学生学习某一门课程的质与量。其计算公式是: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绩点数。
课程成绩的百分制成绩与绩点数的换算关系如下:
考核成绩 |
100 |
99 |
98 |
97 |
96 |
95 |
94 |
93 |
92 |
91 |
90 |
|
绩点 |
5.0 |
4.9 |
4.8 |
4.7 |
4.6 |
4.5 |
4.4 |
4.3 |
4.2 |
4.1 |
4.0 |
|
考核成绩 |
|
89 |
88 |
87 |
86 |
85 |
84 |
83 |
82 |
81 |
80 |
|
绩点 |
|
3.9 |
3.8 |
3.7 |
3.6 |
3.5 |
3.4 |
3.3 |
3.2 |
3.1 |
3.0 |
|
考核成绩 |
|
79 |
78 |
77 |
76 |
75 |
74 |
73 |
72 |
71 |
70 |
|
绩点 |
|
2.9 |
2.8 |
2.7 |
2.6 |
2.5 |
2.4 |
2.3 |
2.2 |
2.1 |
2.0 |
|
考核成绩 |
|
69 |
68 |
67 |
66 |
65 |
64 |
63 |
62 |
61 |
60 |
59以下 |
绩点 |
|
1.9 |
1.8 |
1.7 |
1.6 |
1.5 |
1.4 |
1.3 |
1.2 |
1.1 |
1.0 |
0 |
(二) 平均学分绩点表示学生在某一学习阶段学习的质与量。其计算公式是:
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同期各门相应课程学分数之和。
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核算一次。公共选修课考核成绩不列入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第四十条 学生向所在系申请并经教务处同意,可在互认学分的其他高校修读课程,其在外校所取得的成绩、学分,可按其课程与所学专业的相关性进行记载。
第四十一条 师范专业学生毕业实习成绩和学分分“教学实习”和“班主任工作实习”两门课程记载,非师范专业学生的毕业实习成绩和学分按“专业实习”课程记载。
第四十二条 毕业论文(设计)按百分制评定并记载成绩,成绩合格者记载相应学分。
第四十三条 公共体育课考核成绩按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经参加学院安排的保健活动,认真参加锻炼后,视为体育课合格,其课程成绩按70分记载。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以按学院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年级辅导员核实,经所在系和拟转入系负责人审核同意,报学院分管教学领导审批。转专业的手续,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清。转专业学生由学院教务处办理学籍变动手续,并抄送学工处及招生办。
转专业的学生一般应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特殊情况的,由分管教学领导审批。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习确有专长,经转入系考核证实转入该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二)因患某种疾病、生理缺陷,经校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适合在本院或其他高等学校有关专业学习者;
(三)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休学学生复学时无原专业者;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只能提出一次转专业申请。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转专业:
(一)新生在办理入学手续后,在原专业学习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专科专入本科的;
(三)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者;
(四)无正当理由者。
第四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后,在原专业取得的学分按其课程与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的相关性进行转换。无相关性的课程则按公共选修课记载成绩。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无论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还是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外高校转学,均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我院同意和拟转入院校审核同意,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批。
学生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年第二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开始办理,新学年开学前办清。转学学生由学院教务处办理学籍变动手续,并抄送学工处及招生办。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外高等学校在校学生拟转入我院的,转出院校须征得我院同意,并报其省级主管高等教育的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由我院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批。
外校学生申请转入我院,转出学校应当在新学年开学前将转学学生的政治、健康材料、录取简明表及学业成绩单寄给我院教务处。
第四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应予退学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章 修业年限、休学与复学
第一节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四十九条 我院学生的基本学制为四年,在校修读年限(含休学)为三至八年,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第五十条 学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无法达到毕业要求的,在第八学期的第13周前可向所在系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时间,经教务处批准后,由其所在系根据实际情况编班。
学生延长在校学习的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四年。获准延长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按第八条、第九条规定选课,并在每学期规定时间内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五十一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经教务处批准,可以休学,发给休学通知书。休学期限为半年或者一年。学生可连续休学,但累计休学年限一般不能超过四年。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休学:
(一)因伤、病并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事假、病假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数三分之一的;
(三)因特殊原因须暂时中断学业的。
第五十三条 休学学生应当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后方可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对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自行负责。
第五十四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当离校疗养。其档案和户口不迁出学院。
第五十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五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在休学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内向学院教务处申请复学,经学院对其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和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须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五章 退 学
第五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在规定的在校最长修读年限内(含休学)未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的;
(二)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已累计休学四年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学期累计旷课达到50学时的;
(七)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的。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九条 退学的学生,应当在退学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其档案、户口等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办理。
第六十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工作,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退学离校的学生,回家庭所在地落户。因病不能自行回家的,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二)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以上的,发给肄业证书。
(三)退学学生自退学时起三年内,若参加高考重被我院录取并重获在校生学籍的,其原先所获得的学分可按其课程与专业的相关性予以记载。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六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六十二条 获准毕业的学生,符合《广西师范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要求的,经广西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十三条 学生在规定修读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作结业处理的学生,离校一年内可向学院教务处申请重修不及格的课程(包括毕业论文(设计)、公共体育课等),补考成绩及格,达到毕业要求的,给予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不申请重修或补考不及格者,不能换发毕业证书。
教育实习和专业实习不及格的学生,毕业后半年内到学院教务处办理重修手续,已参加工作的可在3至12个月内由所在工作单位提供工作鉴定和能力表现,经学院审查合格的,可换发毕业证书。尚未参加工作的,经本人申请由学院教务处安排实习单位,实习费用自理,取得实习合格成绩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四条 获得毕业证书但尚未获得学位证书的本科毕业生,补办学位证书,按广西师范大学有关补发学位证书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六十六条 学院执行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自治区教育厅注册,并由广西区教育厅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六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院予以追回并报请自治区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七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二00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原《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废止。学院其他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文件规定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