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学生团体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学生团体是在学院领导下,由院团委负责登记和管理,依据学生学习兴趣和业余爱好自愿组织起来的群众性团体。由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社团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章 成立、变更、注销
第二条 筹建院级学生团体必须以30人以上自愿报名参加为基础,并由组织者向院团委递交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团体的名称、宗旨、章程、规模、负责人、会员名单、管理制度、主要活动内容及形式等,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成立。未经批准成立的一律予以取消。
第三条 学生团体各项活动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漓江学院的规章制度,不能影响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自身的学业完成,不得从事与本团体宗旨无关的活动。学院有权取缔、注销从事违反法律和校纪活动的学生团体。
第四条 学生团体如要变更团体的名称、宗旨、章程等,须向院团委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五条 学生团体组织者在收到院团委批准成立、变更或注销学生社团的决定3日内,须到院团委登记备案。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我院学生团体不得与校外单位成立跨校、跨单位组织。学生团体发展会员不得吸收外校学生或外单位人员参加。凡具有我院学籍的在校学生均可自愿申请加入学生团体。参加学生团体,应按团体章程的要求履行入会手续,并服从该团体的管理,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 学生团体换届改选及负责人选举均在学院社团联合会组织的学生团体民主推荐选举中产生,并报院团委审批。学生团体负责人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一定的工作能力,学习成绩良好以上。
第八条 学生团体在院内举办大型活动、邀请外单位人员进行社会政治或学术文化交流活动、或受邀参加外单位活动,需向学院社团联合会申请,经院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学生团体的活动开展纪要、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都要在学院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九条 学生团体必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经费必须由专人负责,列清明细帐,并定期向会员公布。同时,经费收支接受院团委的监督。每学期都须经院团委核对。在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院团委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其进行财务核查。
第十条 学生团体和会员个人创办面向院内的刊物,须经学院批准,并接受学院管理。学生团体禁止非法组织活动和出版非法刊物,严禁传播、复制、观看、购买、贩卖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
第十一条 各学生团体应聘请1—2名我院政策水平高、学术造诣深或某方面有专长的教师作为指导老师,在其指导下开展有关活动。
第四章 处 罚
第十二条 学生团体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院团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并对其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七)学生团体进行非法游行、示威活动的;
(八)在学院内进行宗教活动的;
(九)侵占、私分、挪用学生团体资产的;
(十)三个月内没有组织任何会员活动,会员人数低于30人的。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二00五年十月二十日开始执行,本规定解释权属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